经营者通过产品改装、“搭便车”的方式牟利,看似只是普通的生产调整,实则悄悄侵蚀商标权人的商业根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近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一起新类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聚焦产品改装再销售、运营及虚假宣传等灰色行为,厘清新业态下的竞争边界,为品牌保护和市场规范划定红线。
原告是某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原告发现,广东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原告的某品牌家用洗衣机增加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同时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另一标识,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将原告的家用洗衣机增加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标识,再将上述改装产品销售或运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其经销的商用洗衣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洗衣机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继续侵权,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赔偿原告600万元,广州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企业在产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类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侵权人虽未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但其将带有权利人商标的产品改装再销售或运营,并实施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属于合理使用及权利用尽,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及竞争优势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为商标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有效保护了市场主体在适应新经济形态、创新发展优势产业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主体在新行业的探索和创新,体现了司法保护在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保护、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法官建议,市场经营者应当立足自主创新与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立的公平、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改装他人产品、擅自增加或替换商标标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誉、攫取商业成果。消费者应充分认识购买、使用改装产品潜藏的质量安全隐患,不购买非正规渠道的改装产品,注意识别产品标识和来源,通过官方正规途径获取产品及相关服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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