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该《条例》的修订,将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生命重于泰山,责任重于泰山。《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方针,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例》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体系作出具体规定。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增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职责方面,除应急管理部门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监管方面,按照业务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职责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职责分工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必须严格落实责任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拒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条例》对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作出详细规定。为推动重点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条例》分别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高处作业单位等作出专门性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安全生产要求,切实提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平衡安全生产责任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对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允许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条例》对政府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做好指导和监督。此外,《条例》还规定,在不放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不降低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有关许可的具体审核工作委托区(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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