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3720745X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属鲁BX7356(黄色)号车于2023年11月30日11时31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281202301265)。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或者青岛市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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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