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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时评
处理学术不端应理直气壮 通报批评不能仅“某某”

  日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2批),对相关科研不端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这批共31起。根据处理结果,多校多人被取消“国自然”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或不等,并给予通报批评。几乎同期,中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通过官网,集中公布6起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通报,涉及图片不当操纵、不当署名、评审违规、买卖数据等多方面问题。而经比对,这6起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31起并不重合,属于主动担责、“自检自查”。

  值得推敲的是,通报时所有个体案件涉及的科研单位或人员只用“某某”代称。或许,不端行为多为个人行为,只报“某某人”是对涉事单位的某种“保护”,毕竟科研单位,尤其是名校的申请项目总量较大,而出问题的只是个别现象。此次,明眼人也发现,这31起案件的最后4起,正是之前被社会上第三方点名报案的“双一流”高校弊闻。

  具体到科研单位,中南大学作为原“985”和“双一流”高校,对外通报学术不端的处理结果,乃主动作为、正风肃纪之举。相比不愿主动通报的某些高校,中南大学把自查自纠的工作做在了前面,避免被动跟在舆论后面,做“事后诸葛亮”。

  既然国家或地方各级基金项目在申请立项公示时,均为实名制信息公开,单位名与申请人都赫然在列;那么,通报科研不端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也应形成主动机制,并且形成点名规范——做到“真名实姓、有理有据”。个人和单位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针对其惩治措施,包括追回全部项目经费、若干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

  这些被通报的科研人员,均来自各地高等院校,他们更是教书育人的学者导师,涉事论文也往往与带教研究生合作。因此,不仅必须严守科学道理和伦理,而且必须严格遵循师德师风,把牢守住为学为师的基本底线。   徐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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