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支付范围划分为三类: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
《指导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长期护理服务持续时间较长,居家、机构、社区等不同服务场景的供给方式也有所不同。《指导意见》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并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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