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一: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
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等错误言论,对自己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可。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审中,张某自认其几乎每天都在辱骂赵某,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亦证明张某长期对赵某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可以认定张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故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经常性地用脏话谩骂、羞辱、嘲讽家庭成员,会严重侵害其人格尊严,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伤害,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案例二: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赵某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于是禁止王某以微信、电话联系对方。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进而无法正常社交,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他人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构成家庭暴力。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二、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然并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案例三: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
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陈某妹妹为陈某垫付了入院期间相关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认为,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二、责令刘某支付陈某因本次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孙漫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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