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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若认为扶养人未全面履行协议 应及时解除协议

  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文

  从现有材料来看,遗赠人生前尽管在聊天记录里对扶养人的行为表示不满,并多次报警,但是并没有主张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上也具备双方的签名和双方签署的日期,因而是有效的。李某的三位子女在庭审中提出抗辩,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无效,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法院之所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该案,并非认定该协议无效,而是认为石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因而取消了她受遗赠的权利。

  该案给我们以下启示:被扶养人如果认为扶养人不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就应该及时主张解除协议,以免留下后患。扶养人应该保存支付医疗费、生活开支、陪护记录、丧葬费用等凭证,以备争议时举证。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这样事关重大的协议,一定要慎重,最好由专业人士把关,还要从实际出发,对“生养死葬”的内容要有明确具体的约定。该案当中李某的医疗费用、生活开支实际是李某自己承担,如果协议就是如此约定的,石某就不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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