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客户策划旅行活动,旅行社提供服务,68周岁老人交纳了“超龄管理费”加入该旅行团。经历长途旅行后,老人因中暑引发高血压晕倒,被送医后抢救无效离世。公司、旅行社和老人子女就赔偿问题诉诸法院。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酌定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旅行且未主动告知的老人对其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承担25%的责任,公司作为旅游策划者承担15%的责任。
交了“超龄费”却因突发病离世
2024年10月,某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了某项旅行活动,某旅行社为此提供旅游服务并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周岁的客户王某在交纳了“超龄费”后成功报名参团旅行。旅行第4天自早上7时30分左右,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至晚10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导致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对老人的疾病尽到审核义务,未对出行风险尽到告知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故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某公司和某旅行社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导致,事发后两被告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故王某的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人为何承担6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旅行游玩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某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关于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核定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1586元。其中,遗体运送费、遗体换洗费依法认定为已包含在丧葬费范畴内,不再单独支持;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非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某公司和某旅行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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