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书于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的《营造法式》,由时任将作监的李诫编撰。“法式”,即规则、标准。《营造法式》对13个工种的选料、规格、设计、施工、质量等都作出规范,相当于给公共工程建设制定了一个ISO质量标准。
“保质期”制度
朝廷对公共工程实行“保质期”制度,即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在若干年限内有质量问题,则追究设计方、施工方与监修者的刑事责任。这个“保质期”一般是5年,重要的工程是8年。
宋仁宗天圣年间,朝廷听闻各地“修盖舍屋”“多不牢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添差监官点检,须要牢固”,并重申:房屋、桥梁等公共工程,如果在完工后一年内发生垫陷,负责该工程的设计者与工头,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如果是二年内发生垫陷,刑罚减一等;以此类推,直至满五年。监修者受到的责罚比设计方、施工方又减一等。这些罪罚不得赦免,即使相关责任人已调离原职位,也不得免于追究。
若发生倒塌之类的严重事故,问责不受保质期之限,惩罚也会更加严厉。宋真宗时,因“天雄军修城不谨,战棚圮”,一名叫贾继勋的官员被开除公职,流放汝州;还有两名官员被削职发配。
“物勒工名”
“物勒工名”,是指国家强制工匠在他们制造的器物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一旦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即按名字追溯制造者的责任。据说早在春秋时已经有了“物勒工名”的制度。《吕氏春秋》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以情。”宋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由于“京中廨宇营造频多,匠人因缘为奸利,其频有完葺,以故全不用心,未久复以损坏”,宋真宗下诏:“自今明行条约,凡有兴作,皆须用功尽料。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验。”现在,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也开始标明设计方与承建方的名称,这既是国际通行惯例,也算是对“物勒工名”传统的继承。
在宋代,“物勒工名”这一传统还逐渐演化成“商标”。“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开始只是强制性的责任认定,但在演进过程中,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当品牌形成后,工匠一改被动的“物勒工名”,而主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留下独有的标志,以便和同类产品区分,于是便产生了“商标”。 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