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家系某品牌奶粉在重庆璧山区的代理商。不久前,为回馈老客户和促销产品,该商家在店内举行老客户促销活动。活动当日,罗某等400余人到店参加促销,罗某被人群前后夹击导致肋骨骨折。后罗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其中商家垫付500余元。罗某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2000余元。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作为组织者,负有保障活动参加者安全的义务。但在事发当日,商家未根据场地情况对参加人员和数量进行合理限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罗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自己陷入危险,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商家对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商家向罗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2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强制性义务,要求义务人在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避免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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