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的老李已经退休几年了。最近,他意外发现,自己所在的单位漏缴了其在职期间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少缴了其199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4月,公司予以补缴,补缴后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计发,之前的仍按原核定标准计发。经测算,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为4万余元。老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中,长沙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令长沙某公司向老李赔偿基本养老金损失4万余元。
法官表示,若发现用人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职权催缴。依照有侵害必有救济的原则,老李的损失应得到救济。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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