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与李先生生育了两个儿子后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胡女士将上小学的两个儿子带到了李先生母亲的住处后离开。李先生的母亲照管两个孙子长达半年。之后李先生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和胡女士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胡女士、李先生向李先生母亲支付6万元。
法官认为,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亲情人伦,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时,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