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结婚后为了更好地生活打算购房,男方父母帮助支付首付款,后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女方要求按照房屋的现行价值进行分割,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进行了判决。
案情
2020年3月,小伟与小茜经人介绍相识并坠入爱河。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准备购买,但需要先行支付50万元首付款。8月20日,其父母向某置业公司转账10万元首付款。9月9日,小伟与小茜办理婚姻登记。15日,两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50万元,其中剩余首付款40万元,商业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小伟父母再次出资40万元用于首付。10月13日,两人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2023年12月底,两人离婚,因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庭上,小伟主张该房屋虽然登记为两人共有,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后续贷款由其主要偿还,故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其可适当补偿小茜20万元。对此,小茜抗辩称房屋的首付款中仅有10万元是小伟父母婚前帮助支付的,剩余的40万元是否由小伟父母出资不明,且小伟父母在帮助出资时并未表明是其对小伟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对二人的共同赠与,应遵循各半分割的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按照小伟所述该款均系其父母出资支付,因案涉房屋系小伟、小茜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小伟、小茜名下,在小伟父母对相关出资性质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小伟父母在小伟、小茜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归小伟、小茜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本应均分,但考虑到房屋现行价值220万元,另有10万元首付款系婚前支付以及剩余90万元贷款未归还,相关款项扣除后净值120万元,综合小伟、小茜对该房屋的贡献、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等,酌情认定该房屋归小伟所有,小伟折价补偿小茜60万元。
说法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小伟父母帮助出资50万元首付款,其中10万元系婚前支付、40万元系婚后支付,未对相关赠与行为是否为小伟一人进行约定,故应当认定为对小伟、小茜的共同赠与,相关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小茜有权要求按照房屋的现行价值在扣除婚前支付以及剩余贷款的基础上各半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吴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