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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接受遗赠有时间限制吗

  近日,广州的万先生称其母亲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其个人拥有的坐落在广州的一套房产遗留给自己的儿子小万,值班公证员初步审查了万先生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母亲的死亡证和公证遗嘱后表示,再过几天就满60日,如果不及时接受遗赠,小万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那将意味着房屋不能直接过户到小万名下。

  接受遗赠要在60日内作出明确表示,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换言之,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权利,但这种处分权被法律赋予了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出版)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60日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问题,应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60日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即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

  如果当事人不便及时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遗产还涉及法定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因政策、工作等原因不便及时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那也可以到公证处先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自己接受遗赠,然后再去和其他继承人协商,或者等到方便的时候再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

  办公证,以实际行动固定自己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避免错过表示接受遗赠的时间,也免去证明自己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烦恼。

  办理接受遗赠公证,需要向公证处提供哪些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

  3.遗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受遗赠的财产权利凭证;

  5.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书或遗赠扶养协议;

  6.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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