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孙女诉请主张爷爷遗嘱无效
上海二中院介绍,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余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由遗嘱继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儿继承,故本案并未发生代位继承。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故本案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综上,上海二中院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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