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引发网友关注:在上海闵行,吴某与同事去球馆打羽毛球,接球时没注意到身旁的猫,一脚踩到了猫肚子上,导致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羽毛球馆和喂养流浪猫的球场员工肖某一起诉至法院。被告肖某辩称,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肖某同事林某称,肖某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
根据以上行为,法院一审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0198.20元,该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将对“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一案提起再审,投喂者已委托律师。
在此案中,喂养流浪猫的肖某为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了争论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广东金桥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彬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关键问题在于确定肖某是否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根据案件所查明的事实,肖某存在固定的投喂等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一个人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标准,通常是看其是否向动物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居所。对于流浪猫、流浪狗等被收留的情况,只要存在提供食物来源或者固定场所之一的行为,即使动物可能会回归野生状态,但仍然可以认定为饲养动物。
因此,肖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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