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发布了一起特殊的案件。镇江市民王某不幸罹患癌症,生病期间又遭遇交通事故,最终去世了。那么,车祸的另一肇事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2月21日,李某驾车沿镇江市银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经过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某发生了碰撞,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介绍,“王某本身患有多发性骨髓癌,近7年。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治疗,进行了骨头置换术,伤势严重。”
住院期间,王某花去了6万多元医疗费,李某垫付了1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8万。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家属将李某和他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等。
在诉讼期间,2022年1月份,王某因癌症复发去世。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表示,“王某是在诉讼过程中去世的。主治医生介绍他发生事故前病情还相对稳定,而且正常化疗程序也正在做。因为事故后的手术本身也比较大,对他整个人的机能影响也比较大,手术前后是暂停使用癌症治疗药物的,所以对他后期癌症的复发、病情的加重,这个交通事故对他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个案件涉及到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自身疾病叠加造成的损害后果,怎样来判断最后责任大小问题,就要看这个疾病因素对损失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作出最后责任划分。”法院审理后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有一定关联。最终,法院根据王某的病历、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判决李某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多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大羽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