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做客专家:
杨有仑(青岛知名律师,从事养老法律服务23年)
主持人:本报记者 臧硕
主持人:生活中我们时常会接到老年读者们遭遇家庭暴力的事情,但他们却不知该怎么办。杨律师您能给读者讲讲吗?
杨有仑:好的。让我们先来说一个案例。冯老太太的女儿柳某为了霸占其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搬出去住。2020年,柳某至冯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此后,柳某陆续将母亲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此事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依法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柳某对申请人冯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柳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禁止被申请人柳某进入申请人冯某名下住宅。同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柳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等等。举这个案例是想提醒大家注意一项很重要的法律规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
主持人:杨律师您能解释一下这里的人身保护令吗?
杨有仑: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请注意,这里包括两种情况,即家庭暴力已经发生了,还有一种是尚未发生但存在着这种现实危险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当事人都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不需要经历复杂的立案程序和较长期限,而是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主持人:感谢您对这个案例的讲解。最后,您能不能对老年读者朋友们作点提示呢?
杨有仑:老年人千万不要因为爱面子,觉得家丑不可外扬等等而忍气吞声默默忍受,那样会害了自己。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子女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予以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管是谁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就得积极地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在这方面,公安、法院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都有责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不能坐视不管,或者推脱敷衍将求助老人拒之门外。为此,应设立“首次接访责任制”,即老人无论向哪个部门或组织求助,该部门或组织都必须负责到底;如果老人的诉求超出了该部门或组织的职权范围,也应当及时与相关责任部门联系、落实。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