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乘坐公交车出行,上车后突然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老人家属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0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诉称,老人刚上车不久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人系猝死。事故发生后,家属希望调取事发时的录音录像,公交公司拒不配合。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代理人称,老人在上车之后,车辆刚起步时倒地,司机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诊断:老人为心源性猝死。事发音像资料存于公司,但根据公司规定,如遇有争议,需由集团工程师配合警方调取录像,车队无权自行将录像提供给家属。事发时,司机及时报警,并向出警民警提交了录像;司机与乘务员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根据录像显示,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已尽到救助急病乘客的义务,老人的死亡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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