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宁波一位老人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认定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很害怕,无奈之下,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给工作人员私人账户,还按要求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家人知道此事后选择了报警。
律师认为,顾客如果是故意逃单或有多次“漏扫”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则是行政执法行为,超市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此外,超市工作人员用私人账户接收老人3000多元罚款,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吴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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