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青岛市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等8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市4.2万余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根据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3464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4776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6076元。
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分别为36910元、31410元、2928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在乡老复员军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5520元、35400元、35280元;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9000元;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9600元;提高农村和城镇无职工退休金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7740元;提高农村和城镇无职工退休金的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至每服义务兵役1年每人每月54元。
据了解,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将于11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发到优抚对象手中。(记者 张磊 通讯员 刘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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