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我大伯曾因工伤导致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明年他即将退休,但他得知办理退休手续后,伤残津贴就停止发放了。
请问律师,这一说法是否正确?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解答
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的确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你大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领取伤残津贴。如果你大伯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津贴,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