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自己手写、找律师起草或者去公证处公证……民法典实施之后,新增了录像遗嘱。那么,怎样的录像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遗嘱视频引发矛盾
老杨有一个儿子,他想在自己去世之前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儿子,于是便找来见证人,用手机拍了一段关于房子遗嘱的视频,一场家庭纠纷也就此引发。
原告杨力系老杨的婚生子,老杨的原配妻子多年前去世。2007年8月,老杨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楼房一套,计款178556.51元,贷款期限180个月。2009年9月,老杨办理了房产登记。老杨与被告李琳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并于2022年1月提前还清。
2021年7月初,老杨在小毛(老杨之弟)、小小(老杨之妹)及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李某见证下,立下录像遗嘱。其主要内容为“我自愿将自己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坐落在某小区的某套房屋,在我去世后,归我儿子杨力所有”。2021年7月底,被继承人老杨因病去世。就案涉房产的继承问题,杨力与李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杨力所有,被告李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交付原告杨力。原告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李琳补偿款114835.56元(老杨与被告李琳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录像遗嘱条件要求
本案的关键是录像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问题。
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这是由遗嘱的独立性决定的。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二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是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其二,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此外,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遗嘱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种行为应视为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
遗嘱为何依然有效
本案中,小毛系老杨胞弟、小小系老杨胞妹,属于老杨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的范畴,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二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王某、李某系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王某、李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王某、李某作为老杨的遗嘱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通过观看原告提供的录像,老杨在立遗嘱时虽患疾病,但其意识清醒,具有辨识分析能力,能够完整、清晰地表达其对案涉房屋遗产分配的处分意见,系其对于遗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录像也完整记录了录像遗嘱的形成全过程,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该遗嘱合法有效。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