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母亲过世后的第三年,60多岁的老父亲在市南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平时老父亲比较重男轻女,自己作为女儿,隔三差五经常回家看望父亲。有一天父亲打来电话,让第二天到家里来一趟,于是孙女士第二天就赶回家。一进家门,看到父亲和另外二位不认识的人一起在家,到家时父亲和其他人已经写完了《遗嘱》,还念了一遍给我听。老父亲声称要房子百年后留给儿子,问我是否同意放弃?当时情况的确突然,迫于无奈我签字了。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签字有用吗?
律师解答:
青岛联合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肖律师解答:1、老人书写的《遗嘱》或者找其他二位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子女签字。本案中,从女儿的表述来看,老人是找了二位见证人进行见证,代为起草了《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可。
2、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不需要子女签字,根据孙女士陈述,其已经“被迫”在遗嘱上签字表示放弃继承了,证明孙女士已经放弃其应继承的部分,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即使孙女士不签字,确定将来这是唯一一份《遗嘱》,涉案遗产也应由儿子全部继承。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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