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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没得房产不赡养?法院不支持

  江苏省的刘老太现已91岁,与丈夫老张育有五个子女。2001年,刘老太夫妇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一份,约定五个子女每个月给付100元生活费,直至夫妻二人去世为止;夫妻二人的财产仍归自身所有,主要包括房屋一套,在二人去世后,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则五个子女平均继承。

  2006年,刘老太丈夫去世,刘老太自己一人独自生活在该房屋内。

  2010年,刘老太与子女再次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刘老太夫妻俩共有的房屋归刘老太所有,五个子女均放弃继承,刘老太有权处置该房屋,但是得房者要负责刘老太今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一并免除。后刘老太与三女儿张兰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转让给张兰儿子张宇,刘老太的赡养义务由张兰负责。此后刘老太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2022年,刘老太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大儿子张强辩称,依据赡养协议,刘老太将房屋赠与了张兰的儿子张宇,故应当由张兰履行义务,其他子女不再具有赡养义务。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将房屋赠与张宇的行为,系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便该处分行为损害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行使,故张强以赠与协议书为由主张免除其赡养义务,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在赠与协议中,约定“所有赡养事宜由张兰负责”,其本意并无免除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的意思表示。

  庭审中,刘老太要求张兰因赠与行为应双倍于其他儿女承担赡养义务。对此张兰亦表示认同,法院予以采信。

  判决后,张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责任,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可免除。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或约定了相关协议为对价,亦不可约定其他前置性条件。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自身义务或相关协议内容,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子女也不得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因此,本案中张强不可主张因刘老太签订了赠与协议为由而主张免除赡养义务,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当然免除。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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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说法A08没得房产不赡养?法院不支持 2023-02-08 2 2023年02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