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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都市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以来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48件
~~~连续三年进入城市生态环保营商竞争力全国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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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守护碧海青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以来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48件

  早报6月5日讯 6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污染环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不服行政处罚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类型。

  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48件,同比增长16.79%,其中刑事案件172件、民事案件2279件、行政案件297件。青岛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在保护鸟类、打击非法捕猎、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替代性修复等方面加强同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合作,重视司法建议的运用,努力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其中,市南法院审理的海草床替代性修复案,多部门联动实现35万株海草苗海底种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号推广,入选青岛市法治建设“十大亮点工作”。加强品牌建设和法治宣传,联合打造全国首列“法润青绿”环资审判地铁专列,在报刊开设“环资法官说法”专栏,紧扣“6·5”世界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节点联合开展专项普法、“企业法律服务日”等系列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青岛早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

  典型案例

  1.郭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年7月,郭某某、郭某在休渔期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累计出海捕捞渔获物45千克,金额4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以种植盐地碱蓬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支付修复款14044.2元,委托青岛农业大学专业团队开展碱蓬种植、养护、监测等替代性修复工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郭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案情及二被告人自愿替代性修复生态损失的情节,判处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郭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某水务科技公司、吴某某污染环境案

  某水务科技公司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吴某某系该公司厂长。2025年3月22日至27日,吴某某为确保公司水质自动监测仪数据稳定,用带有扎口的软管堵住供样管路,将取样管插入装有氨氮监测数值较低时的污水水样的矿泉水瓶内,导致水质自动监测仪无法正常从供样管路取样检测,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失实。案件审理期间,吴某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务科技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决定,采取截堵供样管路,偷换监测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氨氮污染物的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水务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3.肖某某诉某高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1年,某高速公司获批建设高速公路。肖某某称施工围挡截断其承包地唯一可通车生产路,未预留替代通道,樱桃树因无法正常管理逐渐死亡。多次投诉后,某高速公司于2023年11月新修道路,但农机仍难通行。肖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樱桃树损失70万元及护林房、农机等财产损失5.15万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为土地承包人,某高速公司为案涉高速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方系相邻权利人,均负有提供必要通行便利的法定义务。某高速公司未履行通行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参照同期征地樱桃树补偿标准,结合树木死亡受天气、管理等因素影响,判决某高速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酌情支持肖某某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

  4.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医疗器械公司行政处罚案

  2019年9月1日、9月4日,某生态环境局对黄岛区六汪镇山周村北山固废填埋点(毗邻齐长城遗址山周村北岭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对倾倒该处的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某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医疗器械公司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执行。

  5.周某永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2024年2月,苗某联系周某永让其猎捕蟾蜍并出售给苗某。2024年2月至3月初,周某永、王景某等四人先后在日照、青岛等地使用地笼猎捕蟾蜍,将蟾蜍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苗某,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苗某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2024年3月7日,民警巡逻时发现周某永等4人乘坐的面包车内装有蟾蜍,现场扣押蟾蜍708只。经认定,案涉蟾蜍为中华蟾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活体蟾蜍已全部放归野外。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永等五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周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周某天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周某鑫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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