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8月23日讯 8月23日,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维护法制统一,增强立法的协同性。根据全国人大统一要求,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作出修改,不再将“拒付物业费”与业主代表资格挂钩。基于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衔接和有关改革精神,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制度”,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限和业主委员会人数进行相应调整。
强化党建引领,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明确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增加社区党组织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推荐主体。
完善业主自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明确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对确需决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筹备组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实施,避免出现角色缺位。为破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等问题,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和换届选举的组织主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行指导,增加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议事规则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姜丹宁 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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