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8月23日讯 8月23日,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这是该法规自2011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将为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全流程培育服务机制。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一线职工技术创新、发明创造,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保护商业秘密。明确发挥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对国企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解决国企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条例》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创新源头供给,《条例》规定,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超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装备等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入,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立足青岛特色资源禀赋,发挥海洋科研优势,强化海洋科技源头创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引领和支撑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海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建设,促进海洋领域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姜丹宁 吴涵 通讯员 曹斯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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