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4日讯 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以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青岛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353件。青岛中院环资庭延伸审判职能,组织两级法院在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两类生态修复基地20处;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室12个,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教基地11个,构建起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矩阵,打造生态环境修复“青岛样板”。
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2024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发布,涉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不服行政处罚等案件类型,通过“法官点评”以案说法,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助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和生产方式。 (青岛晚报/观海新闻/掌上青岛记者 陈小川)
部分典型案例
邹某某等四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为他人走私象牙及象牙制品提供介绍、接货、运输等帮助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邹某某将其在境外获得的象牙制品装箱伪装,经孙某某介绍联络,委托某公司渔船船员赵某实施海上偷运,由孙某某在境内接货后转交邹某某。2023年1月,某公司渔船船员张某某帮助他人走私象牙制品入境,由邹某某在境内接货后帮助寄送。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价值共计419495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明知象牙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走私入境,赵某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孙某某为其提供介绍联络、接货等帮助;张某某帮助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邹某某提供接货、邮寄等帮助,四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是全球打击象牙非法贸易措施最严格的国家之一。本案中,邹某某等四人共谋将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其中孙某某、赵某为邹某某走私提供介绍、运输、接货等帮助,邹某某为张某某走私提供接货、邮寄等帮助,上述帮助行为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非法链条,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意识,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孙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创新运用“公益诉讼调解+专业修复+动态监督”机制,探索生态修复新模式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渔船经营者孙某某雇佣连某某、敖某驾驶渔船开展捕捞作业,期间使用了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禁用网具,捕捞渔获物158.58吨,价值347344元。案件审理中,孙某某、连某某、敖某与检察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采用种植海草(蔓草)34.94万株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连某某、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官点评】
市南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公益诉讼调解+专业修复+动态监督”机制,引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联合审查,由被告与第三方机构签约并支付修复费用,法院、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通过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
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无法原地修复时,可探索适用替代性修复弥补生态损失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杨某某向他人出售红喉歌鸲1只、蓝喉歌鸲2只,销售金额6000元。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并缴获红喉歌鸲12只、蓝喉歌鸲9只。经鉴定,涉案21只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252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替代性修复方案,杨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自愿按照替代性修复方案在浮山上种植树木。
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侵害野生动物无法直接原地修复,杨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自愿以在浮山种植树木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会威胁该动物种群生存,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失衡。本案中,市北区人民法院针对侵害野生动物无法原地修复的案情特点,积极探索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生态损失,通过让“破坏者”亲身参与补种树木成为“修复者”,使其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认同感和责任心,实现惩治教育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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