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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届青岛国际啤酒节期间
我市对部分区域住宿业价格实行涨幅控制

  本报7月10日讯 7月10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第33届青岛国际啤酒节期间对部分区域住宿业价格实行涨幅控制的通知,内容如下——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有关住宿业经营者: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国际啤酒节期间住宿业客房哄抬价格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3〕521号),现就第33届青岛国际啤酒节期间我市部分区域住宿业价格实行涨幅控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宾馆酒店客房等住宿业。

  二、控制时限

  根据第33届青岛国际啤酒节举办时间安排,控制时限确定为2023年7月12日至8月8日。

  三、控制幅度

  在规定时限和范围内,各类宾馆酒店客房等住宿业价格以2023年7月3日—9日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实际成交的平均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上涨幅度不得超过60%。其间未成交的,以7月3日前最后一次实际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住宿业经营者应从维护青岛旅游和住宿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自觉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积极做好青岛国际啤酒节期间住宿业价格涨价幅度控制工作,严禁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擅自散布涨价信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突破客房涨价幅度控制上限,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的规定,以哄抬价格行为论处,并列入失信黑名单,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二)各类住宿业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线上、线下等不同销售渠道的标价内容均应真实、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住宿业经营者应完整保留客房价格结算资料,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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