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1日讯 在青岛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近日,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
根据通知,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转租、委托出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监管账户是房屋租金及押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信息作为开业报告信息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和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简称市住房租赁平台)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并向社会公示。通知印发前已进行开业报告的,应在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监管账户,并及时完成监管账户信息推送。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完成信息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租赁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我市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平台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住房租赁企业发生注销、清算、经营异常或失联等情形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知监管银行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划转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消除失信情形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恢复资金划转,审核通过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向监管银行下达恢复资金划转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市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的相关推送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徐美中)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