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0日讯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近日依法立案查处1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案件。为切实维护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加强普法宣传,10日该支队对该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3月8日下午3时40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汇泉湾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金山216”号船舶载乘两名游客在小青岛附近海域拍照游览。经查,驾驶员陶某现场无法提供“金山216”号船舶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游客已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船费200元。
陶某驾驶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据《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醒,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