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立案诉服工作新闻发布会。其中,青岛法院一事例入选山东法院立案诉服典型事例,一案例入选山东法院立案诉服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以“和青和理”品牌为抓手,绘就多元解纷新“枫”景》入选典型事例。近年来,青岛中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打造“和青和理”多元解纷品牌,帮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聚能源头解纷“强理念”。开设专题宣传栏,培育推广典型案例,持续放大解纷效能,全市法院68%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分流调解。依托人民法庭与944家基层治理单位对接,布局贴近群众的“诉调对接工作站”“爱心助残调解室”等特色解纷站点,源头预防化解纠纷。创新多元调处“提效能”。构建“法院+”模式,与青岛市司法局、仲裁委、工商联等部门深化诉调对接,汇聚513家调解组织、2317名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今年1至9月,全市法院先行调解成功案件4万件。紧盯纠纷高发领域“精治理”。围绕金融、道交、住建等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万单起诉率、支付令、以保促调、“调立审执”一体化、评调裁等解纷措施。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收案同比下降40%以上。今年前9个月,青岛辖区法院收案同比下降4.5%。
《青岛某热能设备公司与陕西某锅炉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或裁或诉”仲裁协议无效并不当然导致管辖约定无效(平度法院、青岛中院办理此案)》入选典型案例。青岛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公司)与陕西某锅炉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公司)签订《水处理设备供货改造分包合同》,约定青岛某公司作为供方,负责向需方陕西某公司供应水处理设备,合同总金额58万元。合同签订后,青岛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陕西某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后,剩余28万元逾期未付,青岛某公司遂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签订的《水处理设备供货改造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上述约定中的仲裁约定无效,但上述约定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应由合同需方即陕西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对“或裁或诉”条款中的仲裁约定与诉讼管辖约定作出效力认定,确立的“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约定无效,诉讼管辖约定并不当然无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仲裁约定无效后诉讼管辖约定的认定标准,为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争议解决途径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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