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点: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纳税人为降低税负,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或状态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据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殊不知,此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不仅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逃税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二、“白条入账”,汇算清缴要调增
风险点: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若以“白条”等不合规凭证作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若因此少缴税款,还将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
三、冒用他人身份扣缴申报属违规
风险点:企业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工资薪金扣缴申报,相关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及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新信息,否则也属冒用他人身份情形。若企业冒用并构成虚列成本费用,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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