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1995年9月22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
二、《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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