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到一起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咨询。张某6年前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一份,并连续缴纳保费至今,保险公司近期发现张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遂以投保时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向其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那么,保险人是否能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直接解除保险合同?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王敖东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起案件中,因投保人张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李秋航提醒,法律虽规定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并不等同于确认了保险人的理赔义务。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的,保险人仍有权拒绝理赔。因此,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切勿隐瞒或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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