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法院日前办理一起离婚案,对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带来提醒。
赵某某因与周某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次日,周某某带孩子(5岁)回老家,此后再未将孩子带回,也未将孩子送到幼儿园。赵某某为寻找孩子多次报警,周某某始终未予配合。经申请,法院向周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周某某藏匿孩子。虽经法院、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周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赵某某与孩子见面及送孩子入园。法院对周某某的行为予以惩戒,并及时做出离婚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离婚诉讼期间,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赵某某与孩子见面以及未送孩子入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藏匿孩子的情形,严重侵犯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周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藏匿孩子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并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及双方情况,及时做出离婚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后孩子由赵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可定期探视孩子并负担相应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周某某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还侵害了赵某某的监护权。法院依照前述规定向周某某做出的裁决,传递出反对藏匿孩子行为的鲜明态度,充分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宣判后,周某某主动将孩子送回赵某某处,赵某某积极配合周某某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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