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岛宇易鑫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U54PY58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281202200680号),于2022年5月26日邮寄送达,要求你单位缴纳罚款叁仟元整。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缴纳罚款叁仟元整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时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案号:370281202200680)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领视为放弃权利和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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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