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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

  南综法强拆决字[2022]第40001号

  当事人: 李百超 地址(住址): 市南区信号山路18号5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南区信号山路18号院内搭建建筑物壹处,用皮尺测量面积叁点伍壹平方米(长2.6米×宽1.35米=3.51平方米)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了南综法拆决字[2021]第4002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发布了南综法限拆公字[2021]第40022号《限期拆除公告书》,限令你于2021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拆除上述建筑物。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再次催告你自收到《强制拆除催告书》(南综法强拆催字[2022]第40001号)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仍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于你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后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请你到达违法建设现场,届时未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后2日内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的相关物品予以清理,如未清理,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拆除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拆除后的2日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事先提出申请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机关将予以清理,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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