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免费足疗、养生调理……不少老年人都被这类健康项目套路过。一位老人短短一个月被花式推销,累计充值45万多元,想要退款时遭到商家拒绝。近日,北京西城法院给出判决,为老年消费者维权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2025年8月,年逾七旬的刘阿姨被某健康管理公司“免费体验足疗”的宣传吸引进店。面对销售人员的推销,刘阿姨在短短一个月内通过现金、刷卡等方式累计充值了45万多元,购买了“脑龄大健康”“通络散结”等项目。2026年1月,刘阿姨签署了两份《会员项目服务中止声明》,主要内容为相关项目服务已使用完毕,此后门店提供的服务均为免费赠送,但服务记录表显示,她购买的多个项目仍有剩余次数未实际消费。刘阿姨认为该公司以虚构功效、夸大疗效等手段进行宣传和推销,构成消费欺诈,于是起诉要求公司退还45万多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该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生活美容服务,不存在刘阿姨所述欺诈情形,双方系真实自愿的服务合同关系。而且经核算,刘阿姨未消费金额为11万多元,要求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不同意退款。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阿姨与该健康管理公司签订的四份《产品服务购买合同》后附明细表虽名为“产品服务购买”,但结合服务记录、贵宾档案及销售凭证,实质是消费者预付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法院指出,该健康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但项目明细表中使用了带有医疗功效暗示的项目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功效产生错误认识,法院在确定退款责任时依法予以考量。此外,涉事公司唯一股东为甲公司,其未能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甲公司需对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合同金额、服务次数及已消费次数,判决该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刘阿姨未消费款项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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