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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520”不用还,“52000”要还~~~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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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物赠与,分手后该不该返还

  本案系典型的恋爱关系破裂后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1、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的赠与;2、若构成彩礼或附条件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即双方未结婚),应如何确定返还的范围与方式。

  法院在本案中清晰地确立了区分标准:诸如“520”“1314”“5210”等具有情感表达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以及日常共同消费支出,因其与维系感情表达、增进情谊的日常交往直接相关,通常推定为无条件的一般赠与。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一旦交付,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而单笔金额显著超出正常情感表达范畴且无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购买劳力士手表、卡地亚戒指等价值数万元的奢侈品,在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赠送大额贵重物品,大多是双方为了缔结婚姻而做出的付出,虽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法院综合原被告认识时间和给付金额认定为隐含缔结婚姻目的的给付,属于附条件赠与。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往往承载着双方对共同未来婚姻生活的预期与承诺。若最终未能结婚,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但是需要注意时间节点。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另外,在生活中应注重证据的留存,如微信聊天记录和能证明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的证据等。

  王妮娜

  【作者系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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