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孙某与吴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孙某为吴某购买劳力士手表、宝格丽手镯、卡地亚戒指等贵重物品,支出348,584元;微信转账近200笔,其中绝大多数为“520”“1314”“5210”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属表达爱意,单笔超5000元无明显寓意的约15万元。孙某招商银行流水显示,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向吴某单笔超5000元转账计6.5万元。孙某诉请吴某返还上述大额财物。吴某辩称上述财物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孙某4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一、上诉人吴某向被上诉人孙某支付人民币共计贰拾万圆整(200,000元),该款由吴某被冻结银行账户直接抵扣;二、上诉人吴某当庭向被上诉人孙某归还劳力士女表、宝格丽手镯、宝格丽手链等贵重礼物;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四、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11,570元,由孙某负担;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吴某负担。
吴某不服,上诉,二审调解:吴某付20万元,归还劳力士女表、宝格丽手镯、手链、卡地亚戒指、香奈儿项链、麦坤女鞋、古驰女鞋两双、古驰上衣、迪奥包等奢侈品,双方再无争议。
裁判理由
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大额财物是否属彩礼;二是如何返还。根据司法解释,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小额礼物不属彩礼,日常消费不需返还。但恋爱期间大额赠予(如奢侈品等)并非单纯无偿转移财产,其实质隐含缔结婚姻目的,与彩礼性质相同。本案孙某短期内大量转账并赠送贵重奢侈品,与一般礼物有显著区别,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
关于返还,二审综合恋爱仅半年、双方收入、共同消费、5000元以下特殊转账等因素,酌情认定返还金额。奢侈品因被告使用时亦以结婚为目的,无重大恶意,按原价折现会加大其负担且违背公平原则,折旧价值又难以确定,故以原物现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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