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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环卫工因工身亡,保险公司以“过时效”拒赔
法院:理赔时效,保险公司说了不算

  山东滨州一名环卫工人2021年因工身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保险告知义务,家属直到2024年才知晓有30万元团体意外险,2025年才确认承保保险公司,随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超出两年理赔时效”为由拒绝赔付。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时效从家属知晓保单起算,保险公司向环卫工人王某某的三位法定继承人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

  据了解,2021年2月8日,王某某在路面清洁作业时被机动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人社部门也认定其为工亡。涉案团体意外险由滨州创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为员工投保,但公司既未告知王某某及其家属保险相关信息,也未交付保险凭证、告知理赔权益,家属长期对此不知情,直至2024年才获悉保单存在,2025年查清承保机构。家属主张,诉讼时效应从知晓保险合同及自身理赔权利之日起算,并未超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保险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一、二审均以事故发生距今已超4年,远超法定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存在信息隐蔽性,家属无从知晓保单情况,没有怠于维权的过错,诉讼时效应从知晓保险合同和理赔权利时起算,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对时效起算时间作出扩大解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机械套用保险事故发生时间认定时效,应结合投保单位是否会履行告知义务综合判定。现有证据证实家属2024年才知晓保单,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诉讼时效并未逾期。

  2026年4月20日,滨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由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承担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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