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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说法
“老幼双困”下的监护难题~~~
“老幼双困”下的监护难题
意定监护能否成为破局之钥?
  律师王妮娜

  事件

  外籍孙女监护难题:上海81岁老人的困境与出路

  2024年,81岁的王老伯遭遇人生重创,独生女儿因癌症离世,留下两个尚未成年的外孙女。这两个自小在上海长大的“上海囡”是外籍,孩子的生母离世、生父身份缺失,随着女儿去世,诸多现实问题接踵而至。孩子护照即将到期,续签需法定监护人办理,可监护人难寻。

  王老伯四处求助,在徐汇区检察院支持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成为监护人。2025年9月2日,徐汇法院通过“涉未成年人绿色通道”,仅5天就裁定指定王老伯为两个外孙女的监护人。然而,检察官的担忧并未消除,81岁的王老伯自身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每月1万元退休金在上海租房就要6800元。两个孩子一学期学费高达8万元,女儿生前还欠下不少债务,老人为还债卖掉唯一房子,积蓄所剩无几,仅靠亲友借款维持日常。

  送孩子出国与指定后备监护人的困境

  面对现实困境,王老伯想过把孩子送到国外亲友处生活。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许凯指出,委托监护在中国法律允许,但在外国法律中,委托监护协议不能导致监护权自然转移,未签订协议送走孩子,外国司法机关可能怀疑关系不正常,甚至涉及拐带或国际犯罪。而且国外亲友只愿意寄养,不作为监护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祝黎明称,这意味着孩子会再次陷入“无人监护”困境,王老伯过世后,孩子监护人将空缺。那王老伯能否指定后备监护人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表示,按目前民法典规定,只有父母能用遗嘱方式为未成年小孩指定后备监护人。因为父母与子女关系最亲密,道德风险小,若监护人与小孩关系不亲,可能存在财产利益纠纷,后备监护人可能控制小孩甚至家族财产。

  对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建议,王老伯可找社会组织,如徐汇区或上海市的未成年保护组织、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做委托监护,再找监督人如“民政部门”为小孩托底。

  王老伯自身也需要监护人,意定监护带来希望

  需要监护人的不止孩子,王老伯自己也有需求。他原本乐观打算安顿好孩子后去养老院,但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老龄事业发展科科长李成伟告知,住养老院也需监护人,生病时需有人做决策。他建议王老伯找值得信赖的人托付。经过检察官反复上门科普,王老伯认识到需要一个能接手的人,托付余生和孩子。2026年1月1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徐汇区随即制定工作指引,明确意定监护和公职监护具体操作流程。“意定监护”就是趁自己清醒时,提前选择信任的人签合同、公证生效,万一失去行为能力,此人可替签字、处理财产、安排生活、决定医疗方案。 刘黎明

  专家观点

  监护人角色的创新 郝麦收(老龄问题专家,本报特约评论员)

  81岁老人因两个未成年外孙女无监护人,不得已自行担任监护人。但他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本也需要监护人,如今老伴离世、独生女病故,谁来监护他成了难题。无独有偶,我所在社区有一位87岁的教授,老伴10年前去世,独生女后来也因癌症离世。他在天津没有其他亲属,成为社区重点照顾对象,可他因没有监护人,总觉得生命末端没有依靠,心里不踏实。

  由此可见,无论是未成年的少年,还是高龄的耄耋老人,在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都需要补上监护人,这既是实际问题,也是法律难题。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呢?出路在于突破与创新,即充实和扩充监护人角色的含义,打破原有法律藩篱,创造新的监护人角色。具体做法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打破监护人必须是亲子关系的限制,就像那位81岁的老先生,在外孙女失去父母监护的情况下,勇敢地承担起监护责任。其二,突破监护人必须是夫妻关系的限制,非夫妻关系也可担任监护人。例如81岁老先生的老伴去世后,亲朋好友可担任其监护人。其三,打破必须是血缘亲属才能当监护人的限制,非血缘亲属也能担任。没有监护人的当事人,可意定非血缘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其四,打破家庭内人员才能当监护人的限制,社会人员也可担任。目前,相关意定监护制度已在逐步建立。

  从本质上看,监护人从基于血缘、姻缘、家内亲属关系,转变为非血缘、非姻缘、非亲属关系,这是监护人社会化的重大转变,也是监护人制度的现代化健全,切实维护、保障、支持和实现人生两端群体生命成长或终结阶段的利益。

  律师说法

  “意定监护”是关键保障

  这是一例典型的老年人“失独”案例,这起事件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老龄化社会中“老养小”与“老无所依”双重困境的缩影。该事件主要涉及三个核心法律问题:一是监护权的司法确认,二是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三是无亲属担任监护人怎么办。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本案中,第一个法律难点在于两个外孙女是外国国籍,且生父身份不明。法院并未机械地因孩子有父亲但身份不明而搁置监护权确认,而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尽快判决外公成为监护人,这极具示范意义。

  其次,意定监护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看出法律试图用监护主体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目前公民可能遇到的“无人养”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法律通过这种政府兜底的方式打破“无人可依”的困局。 王妮娜 (作者系青岛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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