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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父母护理假”期间,子女工资待遇不变

  本报讯 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省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护理假假期;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记者 朱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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