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有一儿一女,俩人因早年家庭经历一直有矛盾,加之姐姐赵某后来定居国外,姐弟便鲜有联络。2021年,老赵在上海患病过世,姐姐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回国送别父亲,弟弟便单独为父亲操办丧事。等姐姐赶回国祭奠父亲时发现墓碑下方的立碑人处只刻了弟弟及其妻子和儿子的名字,并未署上自己的名字。她将弟弟小赵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在墓碑上加刻她和她丈夫的名字,并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失。
姐姐认为,墓碑刻名关乎自己的人格尊严,弟弟因矛盾故意遗漏自己的刻名,侵害了她的人格利益。弟弟辩称,从父亲生病一直到去世,姐姐赵某从未和他沟通联系过,也从未提出过要求在墓碑上署名刻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祭奠权是指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一定的活动或进行一定行为来对亡者表达悼念、哀思的一种权利,是对亡者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
根据习俗,赵某作为亡者的女儿,要求将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是一种对父亲的祭奠方式,弟弟未在墓碑上加刻姐姐的名字侵犯了姐姐的一般人格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小赵协助姐姐赵某在墓碑上加刻赵某及其配偶的名字,姐姐赵某也承担部分费用。但尚不足以造成姐姐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驳回该诉请。 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