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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赠房后女儿怠于赡养老人撤销赠与

  基本案例

  陈爷爷与张奶奶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为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几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1次。2023年,随着年龄增长,陈爷爷希望女儿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当年10月,陈爷爷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夫妇二人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妇二人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本案中,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夫妇二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夫妇二人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女儿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合同内未约定女儿小陈的赡养义务,但小陈身为子女,应当承担起照顾父母的义务。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该案判决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温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光荣赓续。

  丁超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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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说法A08赠房后女儿怠于赡养老人撤销赠与 2024-11-18 2 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