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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机构预收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类型、条件、标准及监管措施、政策衔接适用等内容。《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办法》提出,明确细化了会员费单人收取最高标准(预收养老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风险保证金最低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会员费总额的10%)等有关内容。依据事权职责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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