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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文史
古代为何“剩女”少

  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明确规定了男女结婚的年龄,并通过立法,强制人们结婚生子。战国时期,越国律例规定:年满二十周岁的男子必须婚娶,而年满十五周岁的女子必须出阁;汉朝律例规定:凡是年满十五周岁的女子,若尚未婚配,最高可处以600钱的罚款;唐朝律例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周岁,女子年满十五周岁,若不娶不嫁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明朝和清朝律例都规定:男子十六岁而娶,女子十四岁而嫁。

  古代的家族都讲究人丁兴旺,工农业生产和军队建设对人口的依赖很大,所以,政府想方设法地促成人们早日完婚。为此,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相当于婚介所的机构。儒家经典《周礼》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其中的媒氏就是官媒。三国时期,官媒遍布全国各地,甚至连一些偏远的山区都有。而到了元朝,虽然国家废除了官媒,但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委托民间相关人员成立婚介机构,并颁发营业执照。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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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文史A08古代为何“剩女”少 2024-09-20 2 2024年09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