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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文史
古代的“存留养亲”

  子女犯了罪,父母无人奉养怎么办?在古代有一种“存留养亲”制度,是指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年老,没有其他人侍奉,允许其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中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制度并不只适用贵族官僚,同样也适用普通民众犯罪。

  据现有的史料反映,存留养亲最早出现在晋朝,但是开始被写入国家法律的是在北魏时期。公元488年,受中原儒家孝义文化的影响,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下诏创制。北魏以后,唐宋元明清的法典都明确地将存留养亲制度规定于律典之中。直到清末修律时,沈家本等人指出,有些人倚恃留养承祀之例,故意胡作非为,行凶杀人,故建议予以废除。至此,在我国古代存在了1400余年之久的存留养亲制度才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王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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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存留养亲”
老年生活报文史A07古代的“存留养亲” 2024-03-11 2 2024年03月11日 星期一